近日,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審結了原告湘潭天寶兄弟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寶兄弟餐飲公司)訴湖南省老天寶兄弟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天寶兄弟公司)、長沙市天心區老天寶兄弟小吃店(以下簡稱老天寶兄弟小吃店)及何某三被告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一審判決被告變更企業名稱或依法注銷企業名稱。
天寶兄弟餐飲公司成立于2016年,并于同年申請到核定在第43類飯店、餐館上的第17482674號“天寶兄弟”商標,該公司自2016年起在長沙市天心區開設天寶兄弟餐館,深受消費者認可和市場追捧,成為長沙市天心區炙手可熱的網紅店鋪,連續多年獲得大眾點評必吃榜餐廳、全國小龍蝦50強品牌、騰訊網長沙市著名商家等榮譽,在長沙市、湖南省乃至全國范圍內都具有一定知名度。
2021年6月4日,天寶兄弟餐飲公司認為三被告將其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具有混淆市場和消費者的效果,是明顯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將三被告訴至天心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變更企業名稱或依法注銷,并判決賠償1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天寶兄弟餐飲公司于2016年注冊了第17482674號商標“天寶兄弟”,核定使用服務為第43類:飯店;餐館;快餐館;流動飲食(截止)。而被告何某于2021年從他人處受讓了第31335386號商標“天寶兄弟”,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廣告;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等。原告商標注冊及使用均在先,而被告何某受讓的商標在后,且核定使用范圍限于第35類,不包括飯店、餐館服務。本案中,被告的經營范圍均為餐飲服務,其辯稱企業字號中的“天寶兄弟”系合理使用了其受讓的商標文字“天寶兄弟”的理由不成立。被告商標與原告商標文字相同,公司企業的經營范圍也相同。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被告有義務尊重原告的在先權利,在其經營活動中注意規避,保持與原告的差距,以避免社會公眾產生混淆。
另外,被告字號中“老”字位于文字“天寶兄弟”之前,文字“老”的基本釋義包括“很久以前就存在(跟新相對)”“原來的”。由此可見,被告意圖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告經營時間較長,系原來的“天寶兄弟”餐飲品牌。
法院認為,被告在公司企業字號上主觀上明顯具有造成混淆的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因被告僅注冊尚未開展經營活動,除在公司企業名字上有“天寶兄弟”外,并沒有其他方面的商標性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對被告注冊含有“天寶兄弟”字號公司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其尚未實際開業經營以獲利,原告亦無經濟損失,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10萬元的訴請不予支持。
據此,天心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老天寶兄弟公司、老天寶兄弟小吃店及何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天寶兄弟”字樣,或者依法注銷。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